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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案例

【典型案例】化妆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来源:米乐体育app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12-11 13:54:40

  我局收到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当事人开设的淘特某网店销售假冒滋源洗发水。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特平台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销售滋源洗发水没办法提供洗发水的备案信息及进货查验记录材料,现场未发现滋源洗发水无法鉴定洗发水真伪。经查,该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予以罚款5000元处罚。

  法律适用分析:该案发生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并按期提供相关材料,且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我局未接到顾客使用后不良反应的相关投诉,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依法减轻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第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本着教育为主、过罚相当、重在纠正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危后果进行研判分析,避免一刀切,罚款不是最终的目的,引导规范市场向优向好发展才是重要的目。第二,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大部分化妆品的上级供货商提供给商户的进货票据都存在项目不齐的现象,如缺少生产日期、批号等情况。针对此现状作者觉得仅仅是针对终端销售的商户进行处罚的效果不大,还是需要从源头抓起,至上而下对化妆品厂家及其经销商进行监管。第三,如今代发货现象十分常见,大部分互联网销售商家的发货地与经营地不一致,通常在经营地看不到任何一个产品。在本案中,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提供的线索是涉嫌销售假冒产品,但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未曾发现滋源洗发水,无法鉴定洗发水真伪,最终只能是以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发货地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者觉得对于基层来说,网络监管手段还是较为缺乏,同时基层事务繁杂,对于网络监管心有余而力不足,还是需要省市局专业部门的支持。